近几天,在不锈钢微信群和朋友圈疯狂流传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和图片。
这是谣言!弥天大谎!误导吃瓜群众!大家不必恐慌!
为此,不锈购特意咨询了在东方钢材城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财务做账公司-。宿会计斩钉截铁的说:朋友圈发的上面截图都是谣言,在不锈钢买卖行为中,先开票后付款的也很多。因为付款方(买方)怕自己付款后,卖方倒闭了或者跑路了,拿不到发票,所以要求卖方先开票,这也是人之常情的事,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哪一方在谈判中更强势,决定了开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如果你遇到某大公司采购不锈钢,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凭票打款,正常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高人民法院原文中只提到虚开发票,那先开票后付款=虚开发票吗?
结论是:不等于
关于先开票,税法也有说到。根据2017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大家看到了:发生业务先开发票的,不算虚开发票,交增值税就可以。如果《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条规定早就被废了,还能活到今天?
另外,再看看虚开发票是怎么判定的。主要看两点:
(1)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只是在公户打打钱,扣了税点又私户返回去,开发票的不算“实际业务”啊),没有实际发生就算虚开,这个大家都很容易理解,就不多说了。
(2)实际经济业务跟开票内容是否相符,不符就算虚开。
不符又分三种情况:
1.变名虚开:我卖的是A产品给对方,开票的却是B产品。
2.金额虚开:我卖了10000元的不锈钢材料,却开了20000元发票给别人,当然了别人会付税点,不会吃亏的可能还能赚。
3.开票主体不符:A和B发生经济业务,A让C给B开票,实务中需要签三方协议加盖三方公章进行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第三点如是说: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总结起来就是6个字:有没有,符不符
以上这些,才是虚开发票的行为,跟付款先后并无关系!
我们仔细研读后会发现,无论在现行税法层面,还是文章所引用的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均没有规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为什么这次的谣言这么多人相信?我想应该是造谣者借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假传圣旨”的缘故。更多的是发给自己客户看的,催款套路而已!谣言猛于虎,一传十十传百!很容易就把人给误导了!大家把这篇文章转起来,让更多的人了解事情的真相!